(2014 年 7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核通过,根据 2022 年 11 月 15 日《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武汉大学溯源于 1893 年创办的自强学堂,1928 年定名为国立武汉大学,新中国成立后更名为武汉大学,1960 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1995 年被确定为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 年武汉大学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武汉大学,2001 年进入国家“985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7 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武汉大学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秉承“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精神,以谋求人类福祉、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国家富强为己任,引领学术发展,不断改革创新,矢志追求卓越,着力培养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民族情怀、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人才,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大学”,中文简称“武大”,英文名称为“Wuh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WHU”。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 299 号。学校网址为:www.wh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学校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办学地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举办者批准。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办学活动。学校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依法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
(三)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目标,按照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标准,建立健全学校办学质量管理体系;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开展教学设施建设;
(五)瞄准学术前沿,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学研用合作,依法保障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捐赠财产等资产;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权力行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创造自由、平等、公正的育人环境。建立健全保障学术自由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质询制度、问责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第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建设发展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扩大社会合作,争取社会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学校成员
第十一条 学校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学校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校训精神,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共同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而努力。学校成员根据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校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师生员工权益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满足学历、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职业生涯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五)对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三)尊敬师长,尊重劳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团队精神和行为习惯;
第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务,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十七条 教师是指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福利、评优评奖、处理、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科学文化、民主法治、人文情怀、爱国主义、民族精神、生命价值、生态意识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坚持终身学习,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努力探索教育规律。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导、鼓励教师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尊重教师在科学研究领域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学校充分发挥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的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职业道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内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宪法、法律、科学、历史、文化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主动接受中央巡视,深入推进中央巡视和内部巡视上下联动;加强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学校纪委、支持和保障国家监委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职责,自觉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常委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时,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重大问题的决议须有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学校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要事项由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设纪委书记。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监委驻武汉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学校纪委书记按规定担任国家监委派驻学校监察专员,代表国家监委履行“上对下”监察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设立学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设置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副校长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按一定的组织程序遴选任免。
第三十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党委的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筹集办学经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学校特色、争创世界一流;
(七)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对学生、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对议题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招生政策、制度,监督招生活动,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学部、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学历教育的招生、培养标准及教育教学方案,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
(四)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六)评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就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八)就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九)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由校长和各学部、科研管理部门推荐、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评价委员会、学术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学部设立学部学术委员会,授权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行使相应职能,以上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分别由各自章程确定。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授权有关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工作职能分设学士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在学部设立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系、所)设立学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上委员会的职能、职责、议事规则等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予以确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学位工作的政策和制度;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依法依规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布局设立学部,可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学部的主要职能是推进学科交叉和融合,协调跨学科研究,统筹学部内学术事务,其职能由学部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医学教育的特殊规律,赋予医学部相应的协调和管理职能。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六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学科属性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的学院(系),以及直属学校的研究机构。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教学科研机构设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直属学校的研究机构相应的管理权和自主权,为其履行学校授权提供保障和服务,并按照机构性质实行分类考核。
第四十八条 学院(系)、直属学校的研究机构按照学校的规定和授权,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学院(系)、直属学校的研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要求;
(二)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的引进、培养、管理;
(五)围绕学科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
(七)按照工作程序,负责本单位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组成人员的选任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应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联系服务工作以及离退休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
第五十条 学院(系)通过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的,应经学院(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系)设立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各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决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并接受上级学术委员会或相应专门委员会和学院(系)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学院(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需要,设置和调整跨学科、跨学院(系)研究机构;根据需要可与政府、企业等联合设立教学、研究机构等,并按照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规定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本科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一)参与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发展问题的决策;
(二)参与讨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事务服务的有关规章制度修订等事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六)征集、汇总提案,递交提案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七) 讨论、决定有关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相关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校应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五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与校园管理工作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满足学校办学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途径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院(系)、科研机构以及教师申报和获得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途径获取收益,支持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科学编制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完善内控体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和规范管理学校资产。(一)学校资产使用首先保障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由学校统一合理配置,建立高效、共享、有偿使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园主要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具有独特的文化和育人功能。
第六十八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校园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与建筑风格的协调,注重保护山体、湿地、名木古树、历史建筑与文物。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严格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校园功能分区管理,保障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条 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等,均为学校校友。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就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征询校友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重大事项。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负责学校联络校友的工作。学校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地区、行业等校友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为人类进步、国家富强、学校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校友依法依规予以表彰。学校依法依规对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予以表彰,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办学。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支持学校事业发展为宗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款物等工作,并开展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和附属医院等附属机构,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运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教育、科研、学术、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办学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第六章 校训、校标、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弘毅、求是、拓新”。
第七十九条 校标主要包括题名、徽志、徽章等。题名为繁体汉字毛体“武漢大學”。徽志为正圆形,内圈正中为老图书馆线条造型,中间下书阿拉伯数字“1893”,为武汉大学前身自强学堂创办时间;内 外 圈 间 , 上 方 为 武 汉 大 学 英 文 名 称 “ WUHANUNIVERSITY”,下方为中文汉字毛体校名。徽志色彩是珞珈绿( R:17,G:87,B:64 )、 珞 珈 蓝(R:0,G:37,B:84)。徽章是印有题名、徽志的徽章。
第八十条 校旗旗面为红色,正中为毛体“武汉大学”四字,左上角为校标。规格为 192*128cm 和 240*160cm。
第八十一条 校歌是 1998 年征集的《武汉大学校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建设、发展和管理的根本规则,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