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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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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事部 文号 : 武大字〔201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事业编制人员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长期与短期、固定与流动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适应学校发展要求的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度。

第四条 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人事部为事业编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业编制人员的统一管理,并对学校各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用人单位是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事业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招 聘

第五条 招聘对象

(一)高层次人才

(二)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

(三)优秀博(硕)士毕业生

(四)校外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招聘条件与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

2.身心健康,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经校医院体检合格;

3.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符合岗位专业技能、执业资格等要求。

(二)高层次人才招聘条件见《武汉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三)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优秀博(硕)士毕业生招聘条件

1.以当年出站的博士后和应届毕业生为主,往届生毕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2.申报教学科研岗位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申报管理和实验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各学历阶段须具备全日制学历和学位,且毕业于国内“985工程”或“211工程”高校、国(境)外知名高校或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或者毕业所在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

3.博士后出站人员不超过35岁,博士毕业生不超过30岁,硕士毕业生不超过28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业务能力符合岗位要求。选聘到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应是优秀的出站博士后;博士毕业生原则上作为师资博士后进站工作,考核优秀者可转为固定编制教师。

5.各用人单位须不断优化学缘结构,最后学历为校外学历的人员须达到当年选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校外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招聘条件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特殊专业和特殊岗位可放宽到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

2.专业技能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副高级职务人员不超过40岁,正高级职务人员不超过45岁。

第七条 招聘程序

(一)计划申报及审批

用人单位须于每年9月向人事部报送下一年度招聘岗位计划。人事部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和人员结构标,于每年10月核定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下达各用人单位。经审批通过的招聘计划,由学校人事部统一对外发布。

(二)个人申请应聘教学科研岗位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交应聘申请和相关材料。博(硕)士毕业生应聘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报名系统提交应聘材料。

(三)考试及考评

1.应聘教学科研岗位

(1)用人单位对应聘者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

(2)教学指导委员会听取应聘者试讲,对应聘者教学能力进行评议。

(3)教授委员会对应聘者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提出候选人。

(4)专业技术岗位分聘任委员会对候选人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评聘。

(5)党政联席会确定拟聘人选,并报人事部。

应聘卫生技术及中小学教师等岗位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2.应聘管理和实验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由学校统一组织笔试,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面试,用人

单位具体考察,并报人事部。

(四)学校审批

人事部审核各单位拟聘人员后报学校审批。

(五)聘用签约

获准聘用人员须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办理体检及签订聘用合同手续,从聘用合同起始月份开始计发薪酬。招聘要求的各项材料及人事档案不齐全者,须在补齐材料及档案后,方可起薪。

逾期未办理体检及签订聘用合同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时办理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高层次人才招聘程序按《武汉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除高层次人才以外,新进人员原则上实行人事代理。

第三章 调离和辞职

第九条 为避免人才流失,学校对骨干教师的调离或辞职从严审批,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做挽留工作。

(一)正在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横向科技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在

所承担的项目正式结题、通过验收之前,不得调离或辞职。

(二)校办产业负责人在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及经济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不得调离或辞职。(三)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保密协议的人员,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调离或辞职。

(四)正在接受调查和审查的相关人员,不得调离或辞职。

第十条 拟调离人员,在商调过程中应坚持正常工作。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应及时停薪,并给予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调离或辞职人员涉及经济赔偿的,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赔偿金;未满服务期的,应当按照未满服务期限与约定服务期限的比例,向学校支付培训费、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批准调离或辞职人员,若不再履行岗位职责,从批准次月起停发各项薪酬。

第十三条 调离和辞职程序如下:

(一)调离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接收单位开具的商调函;辞职者须填写“辞职审批表”,经单位同意后报人事部。

(二)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调离或辞职由人事部审批。正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调离或辞职经人事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调离或辞职由人事部会同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三)调离、辞职人员经学校批准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在学校工作的属于照顾性聘用的配偶或亲属须同时办理离校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办完离校手续的,学校按照政策将有关人员的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到相应的人才服务机构。

第四章 借 调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调至外单位工作,须经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人事部代表学校与调单位及被借调人签订借调协议书。借调期间若涉及薪酬、借调费用以及其它特殊事项的,须在借调协议书中载明。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外出或借调期满逾期不归的,应及时停薪,并按旷工给予行政律处分。

第十六条 被借调人员借调期满返校后,原所在单位应妥善安排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内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 申请校内岗位变动的,接收单位须有空岗,申请人员须符合岗位聘任条件。为稳定附属学校和幼儿园教师队伍,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工原则上不得转入校内其他岗位。

第十八条 变动程序(一)缺岗单位公布岗位

(二)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

不同单位之间申请调动的,调出、接收单位分别签署意见;涉及岗位类别变动的,须同时填写“岗位变动审批表”,由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在同一单位内申请变动岗位类别的,须填写“岗位变动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辅导员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还须经学生工作部门会签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干部任免涉及单位变动的,由人事部根据干部任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岗位变动人员按新聘岗位兑现薪酬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人事调配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或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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